第一次与孙女士接触是在4月2代 孕 妈 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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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25 00:00:00
第一次与孙女士接触是在4月2代 孕 妈 妈
“爱心
代 孕”需要收费
记者:你们各地的代理者虽然从事的是“代 孕服务”,但是一样在向不能生育的夫妇收取中介费用,而你本人,每月也在向代理者收取不等的费用,这是不是等于将代 孕引入商业化?
4月7日下午,经过记者多次联系,“中国AA69爱心
代 孕 网”的山东代理韩女士终于同意接受记者采访,见面的地点定在了东营市西二路上的新悦大酒店内。“干‘代 孕’中介代理只不过是兼职,家里人知道的情况很少因此,你一定要替我保密。”韩女士一再叮嘱记者。
第一次与孙女士接触是在4月2代 孕 妈 妈日,当时,孙女士想让记者帮助了解和查证“代 孕 网站”发布消息的真实性。孙女士说,自己36岁,和丈夫结婚已经整整8年,但结婚之后先后流产了两次,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孙女士患有严重的肾病,可能永远没有再怀孕的机会。
孙女士说,经过在电话中协商,双方谈好“代 孕”的价格是8万元人民币,由孙女士提供卵子,孙女士的丈夫提供精子,并将受精卵安置在这名妇女的子代 孕 网宫内培育婴儿,受孕后,由孙女士为这名妇女提供食宿场所,每月再付3000元的生活费。“这些钱还不包括要付给提供代理服务的韩女士服务费1万元。”孙女士说,如果孩子能顺利降生,自己大约要花费15万元。
孙女士说:“今年春节过后,一个好朋友向我介绍了网上请人‘代 孕’的事情,我听后立即上网查询,结果发现了许多网站在从事着‘代 孕’的服务,我发现自己的条件完全可以通过‘代 孕’的方式有自己的孩子,这又让我看到了希望。”
吕进峰:的确,我们的代理者是在向一些服务收取着中介服务费用,我每月也能从代理者中收取1万元的费用,但这些费用是我用来维护网站及推介“代 孕服务”的,我需要重申,我们是提供的服务,但我们并不是单纯的商业活动。
记者:即便是一名适龄或是已经生育过的妇女,当她在受孕或是分娩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在你们的代 孕协议中,这种风险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第一次与孙女士接触是在4月2日,当时,孙女士想让记者帮助了解和查证“代 孕 网站”发布消息的真实性。孙女士说,自己36岁,和丈夫结婚已经整整8年,但结婚之后先后流产了两次,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孙女士患有严重的肾病,可能永远没有再怀孕的机会。
昨天,当记者把了解到的这些情况反馈给孙女士时,她告诉了记者自己的决定。“我和丈夫决心做代 孕,我们也咨询了青岛的青医附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等单位,医护人员明确地对我们说,无论是在现行的规定上,还是在手术的风险上,都不允许他们做代 孕手术服务,于是,我们准备前往外地或是香港做代 孕手术。”孙女士说到这里顿了顿,她说,自己只想得到做一名母亲的权利,想要一名属于自己的孩子。想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只有代 孕能给我。
代 孕 妈 妈存在什么客观条件在
网络上用任何引擎进行搜索,只要输入“代 孕”二字就会出现很多相关的网页。如AA69爱心代 孕 网、咿呀宝宝爱心代 孕 网等,可见代 孕在目前的发展状态是比较火爆的。2006年4月1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央视论坛栏目播出一期节目“代 孕带来了什么”,由协和医科大学的翟晓梅教授和特约评论员陈小川共同参加了本期节目的现场讨论。节目中就妊娠代 孕的实质进行了定性讨论,指出商业化代 孕实际上是出租子宫,使子宫工具化、金钱化。并有针对性地谈到了代 孕引发的伦理学、法学和社会道德问题,也指出如何顾及到代 孕的真正需要并探讨合理的方式和手段是长远的考虑。由此也可视出代 孕 网已成为目前一大社会问题。社会的发展总是超前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制定也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目前尽管在实践和理论的探讨中考察了代 孕将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法学上的代 孕子的父母认定问题、监护问题、财产继承问题等;伦理学上的对于母性和传统道德观念的践踏并扩大了社会不公正;更为严重的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人类的近亲生殖将变得很危险。但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界定,这一块也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带。英国、美国、德国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立法或实践上已认可代 孕并相应地制定了关于代 孕子的父母认定法律条文。 2001年8月1日起卫生部开始施行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在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 孕 网技术。从此,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 孕技术。由于代 孕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这项技术被禁止了。如新生儿的监护权问题、抚养权问题,缺陷儿的归属问题及道德、伦理、未来近亲隐患等问题,使人类不敢越雷池。但代 孕是有需求的,且有技术支持。仅仅依靠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经远远不能规范代 孕这一社会行为了。想实行代 孕的人们还在进行暗仓操作,并且网络上铺天盖地的代 孕信息如今已经从幕后转到台前。这一现象的出现是有其现实背景的。 以下列举的几类人对于代 孕 网的需求是现实的,并将其看作是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孩子的近乎唯一的途径: 第一,对于不能生育子女的,有遗传病或后天因健康或人身损伤而不适宜怀孕或不能再怀孕的,这个比例是10-12% ; 第二,对于同性恋者家庭; 第三,对于想拥有孩子的单身女人; 这些人从客观上来说不能怀孕生子,想拥有孩子但不想领养,但这能否成为使用代 孕的理由呢?如果不能,那么他们将通过何种途径正常获得自己的孩子呢?代 孕在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孩子和家庭稳定的同时,确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但单纯地禁而不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如何代 孕通过避免这些社会问题而更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的要求呢?三回归代 孕技术产生的初衷,立法规范代 孕代 孕的初衷实质上是帮助没有生育能力或客观上不具备生育条件的人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所以,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规定,可以探讨制定一部代 孕法。 首先,严格禁止有生育能力的富人为了保持体形或寻找高素质漂亮女性改变遗传基因等原因找人代 孕。因为这将加大社会贫富不均带来的富人特权,扩大社会的不公正,并强化子宫的工具化和商业化,且本身也远离了实施代 孕的初衷。其次,绝对禁止代 孕者与当事人间的性接触。这对传统道德与伦理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将严重伤害不孕不育家庭中另一方当事人的情感。另外,也避免代 孕 妈 妈与当事人间产生情感引发家庭婚姻危机。且可避免传染疾病。再次,对代 孕婴儿进行父母的全面登记。即将其生母、提供卵子的卵母和提供精子的精父、养父养母等均登记在婴儿的户口簿上,这是一种身份认定,也是避免未来近亲隐患的权宜之计。但现实条件下其可行性不强,这一举措能够实现的关键是当事人要突破传统观念,同时社会也要给予认同和理解。最后,代 孕的定性应确定为一种医疗辅助技术。离开了这个前提,代 孕必将商业化和金钱化,还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诸如代 孕母与孕子产生感情想据其已有而与找代 孕 妈 妈产生的法律争执和经济纠葛等后续的问题。前述提到的立法规范是不成熟的、狭窄的,但笔者希望通过粗浅地探讨,引起社会各方面方家的更多关注,破解代 孕这一尴尬行为,建构和谐社会。
试管代 孕有新的进展了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第一代):因人而异,经过用不同方案的促排卵药,待卵子成熟时在B超引导下经阴道将卵子取出与其丈夫的精液(经过处理)放在培养皿里授精发育成胚胎,然后置入女方的子宫里。全部过程手术费及药费约15000元。
体外显微授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第二代)适用于极度少精,弱精患者,用以上的方式(俗称第一代)不能体外授精的,可用显微注射技术将精子注入卵母细胞胞浆内帮助授精。对于男方无精子的可通过附睾抽吸或者睾丸活检技术采集精子,借助显微技术得到属于自己的孩子,不要盲目接受别人的供精,但男方必须先取血检查有无染色体模型异常,以避免遗传病传给子代。即使这样,一些小的基因缺失仍不能检出,因而显微注射技术在助孕同时有可能子代有遗传病的发生。全部过程手术费及药费约18000元-20000元。此项技术的成功率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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